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该律师老年人订立遗嘱是否需全部子女签署在老年人制定遗嘱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所有子女均需签署确认。遗嘱订立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可根据自身意愿,将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士予以继承。这种法律行为被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其他人的赞同和认可,其效力自遗嘱人离世之时起正式生效。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时,是有权利“托孤”,指定谁做孩子监护人的,这也叫做“遗嘱指定”。
可以。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遗产由谁继承。所以,立遗嘱人可以不把继子列为遗嘱继承人。
可以。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只要将自己的遗产不给非婚生子女继承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自由指定遗产继承人。 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书写自书遗嘱需满足: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详细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