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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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阶段,双方共同努力获取的财富,原则上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处置。能明确各方份额的,采用按份共有;无法划分的,视作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程度、同居时间长短等诸多因素,以实现公正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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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阶段财产处置,要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如个人薪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共同财产指双方共同工作所得或共同购买的财产。共同财产分配,一般按双方贡献程度合理划分,有协议依协议处理,无约定且无法判断份额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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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却与他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不能按同居关系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通常以离婚为先决条件。但如果能证实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系个人所有,比如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规定,那么该财产可归个人,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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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对婚前同居作特殊保护规定,因其属成年人自主决定。但同居中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争议,法律会依实际情况解决。财产分配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个人的财产,按物主意愿分配;证据不足支持所有权主张的财产,可能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