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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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合下,债权人有权起诉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如公司到期无法偿债、股东应出资未出资,或公司有破产迹象未申请破产,债权人可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起诉需充分证据,且要考虑公司章程规定,此类案件判断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仔细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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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与公司通常是委托代持关联,非劳动关系。若代持人以劳动者身份主张权利,需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条件可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处理劳动纠纷,股权代持纠纷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依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谨慎判断能否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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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察觉有侵占股东资产情况时,股东可先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申请调查处理。若其未履职,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诉讼时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侵占行为及资产情况。此外,该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严重责任人将受刑事处罚。股东应主动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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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实际中,担任高管的股东易因挪用、侵吞公司资金,或虚构交易转移财物构成此罪。“数额较大”通常指6万元以上,但不同地区标准有别,且不能仅依数额判定,还需综合证据、行为性质等多因素。有疑问应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