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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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针对不同案件有相应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或仲裁时效为四年,劳动纠纷工会仲裁时效为一年,刑事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受法定最高刑期限影响,超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具体要依据事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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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定合同无效有五个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三是违反特定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五是恶意勾结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实践中需细致分析情况与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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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违反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定的合同被判定无效并非定论。要区分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和管理性,违反效力性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一定。判断规定性质时要理解法律法规精神,权衡权益冲突,考虑法益类型、违法后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不能简单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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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印章存在与否判定合同效力。若合同规定盖章才生效,无盖章则未生效,但双方履行主要义务且接受方无异议,没盖章条款的合同也可能有效。自然人签合同签名可生效。特殊合同生效条件更复杂,要综合合同约定、履行状况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等来评判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