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1716人阅读
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转让财产有多种方式。股权转让需按公司章程流程办理,包括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等,价格可协商或委托评估;转让要合法合规,防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通过公司减资等方式转让也需遵循法定程序。夫妻转让财产应谨慎,了解规定程序以保障权益。
1440人阅读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不因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实际价值就被认定无效。只要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原则下达成一致,且无欺诈、恐吓、违法等行为,协议不应被判无效。此外,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虽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事后明确同意或默许的,该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应视为无效。
1292人阅读
公司大股东不实缴时,其他股东及公司可依规维护权益。《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出资义务,大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若大股东未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履行;拒绝时,股东会决议可限制其股东权利。仍不改正,可起诉强制履行及担责。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赔偿。
1772人阅读
夫妻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无固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经营付出相当,可大致平均分配,如各占50%;一方在资金、技术、管理等贡献大,则可多占股权,如60%对40%等。分配要兼顾未来分歧与公司发展需求,未明确比例易引发矛盾,建议签订详细股权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