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如下:
1、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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