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5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市北区妇联公益律师,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咨询该律师1.一般而言,由于继承或者生前馈赠而得来的财产往往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双方由于继承或接受遗赠而获取到的财物,都应该视作双方共享的财富。2.若父母生前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并且明确指示该财产将唯独归其亲生的子女所有,那么这笔遗产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特定人的私有财产。
1、在婚后,夫妻父母给予他们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这并非绝对,因为存在例外情况。具体而言,这样的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声明,即该赠与仅针对某个特定的子女而非整个家庭。2、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夫妇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期间接受的财产或遗产,将被视为在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然而,若是遗嘱或馈赠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财产仅归属其中一方,则不在此限。
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子女名下,一般视为个人或共同财产,取决于登记人及出资情况。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自身名下,子女夫妇需共同承担;如登记双方,视为共同拥有。若父母共同出资,房屋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则属于父母对一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了双方姓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父母无偿转让房产给已婚子女,原则上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如双方有明文协议,仅赠予一方,则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