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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时间:2024.09.07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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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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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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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 zhangtao1982830 北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刑事部执行主任、盈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领域“优 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刑法和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成功办理过数百起案件,与公检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 职业经历 盈科浙江区刑事专 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 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盈科 (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执行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杭州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成员 执业领域: 1、婚姻家庭领域: 专 业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提供涉及婚姻状况调查,代理婚姻过错赔偿诉讼,抚养权纠纷,代理。  2、刑事领域: ①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材料,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审判阶段:参加法庭审理,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②死刑复核阶段: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③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④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3、代理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工伤索赔,名誉侵权索赔等法律事务遗产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审判阶段,参加法庭审理,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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