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误拆为借口强拆,将责任推给实施
拆迁的具体人员;以拆违之名逼迁,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断水、断电、断路,通过各种恶劣的手段干扰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抓住被征收人的把柄威胁逼迁,要挟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迁或强制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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