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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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换多为口头约定,要求返还土地需全面分析。法律规定互换协议应书面签订并备案,但多年来获发包方和当地居民认可的口头互换具法律效力,存在欺诈、强迫等不当行为则可能无效或可撤销。决定收回土地要考虑效力瑕疵,还要重视土地现状及经济损失。纠纷协商不成可求助调解、仲裁或法院,主张返还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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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协议一方违约,先依约处理,明确约定违约金额或赔偿公式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支付。未明确规定时,守约方可提合理补救要求,如继续履行、恢复原状,还能主张相当于实际损失(含预期收益)的赔偿。处理违约要重视搜集保存证据,必要时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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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未到期能否解除需依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出现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履行、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等情形,可能触发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要依法律程序,享有解除权方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申请确认效力,处理时要全面考虑因素并依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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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依合同条款执行。若合同明确规定,按规定办;未规定则根据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推算,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可期待收益损失,以违约方签约时能预见的损失为准。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多因素确定合理数额,违约金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违约方可申请降低,过低非违约方可要求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