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被告、自诉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接到判决书次日起的十天内,接到裁定书次日起的五天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无论是被告、自诉人还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上诉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过要注意,上诉有时间限制,判决的上诉期是接到判决书后的十天内,裁定的上诉期是五天内。如果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满,需要在五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一审判决、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更上一级的法院上诉,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上诉的时限是:如果是判决,那么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如果是裁定,那么从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5日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对于初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的十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需要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的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上诉和抗诉的期限都是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