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金融双学位。2015年初进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2019年7月转入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现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参与了多个重大诉讼案件和非诉重大项目的处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公司、金融、税务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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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需为他人担负担保义务及是否需股东签署认可,取决于内部规章制度和担保事项性质。若章程有明确规定,应依章操作。一般为特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时,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投票,目的是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防止不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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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欠债主体追索权益的权力。此时需妥善收集如担保协议、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已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可通过友好协商或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诉讼,敦促欠债主体偿还垫付款项。诉讼中,法院会依证据和法律法规公正裁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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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法定时限内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该时限为自担责起三年。在此期间,若担保人向债务人追索权利,诉讼时效中止,随后重新计算三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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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按规定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自动豁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