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法,契约等于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了契约就等于签订了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就生效了。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