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徐律师在多家法律咨询平台如找法网、律图网、华律网担任特约嘉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受到了客户一致好评。自执业以来,徐律师承办了大量,刑、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技巧,以负责求实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好评。徐律师为人正直真诚,勤勉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始终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作为执业要求。在对待疑难复杂案件徐律师具有特别的理解和独特的视角,以“守护真相是我们神圣的职业,公平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作为执业信条,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屡次获得案件的良好效果。现徐律师就职的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多次被评为河北省司法厅评为省级示范性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沧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运河区政府、东光县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国税局、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交通局、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沧州市交警支队、沧州电视台、人保沧州分公司、狮城商场有限公司、黄骅电力局、长丰集团等近二百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该律师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法律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旨在严惩公安、司法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阻挠解救行为。需关注:公务员以职务禁止/干预解救;泄露解救信息给犯罪分子;其他严重职务便利妨碍解救的,均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条件有四:一是犯罪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二是主观上须为直接故意;三是侵犯了国家机关声誉及被绑架儿童权益;四是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解救行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该罪的完整要件。
国家机关职员肩负解救被拐卖与非法禁锢妇女儿童的职责,若接到解救请求或获知相关信息后,未采取任何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对于此类失职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维护被拐卖和非法禁锢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正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