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周建飞,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3年开始执业,曾任区律协知产委副主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口审代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业十多年年来,办理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的近千件案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诚实守信,办案经验丰富。
咨询该律师《民法典》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在离婚后的处理原则在夫妇离婚之后,他们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理:首先,若依照法律判定此债务属于原夫妇任意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所欠下的债务,那么在离婚之后,仍然需要该方独自背负这部分债务进行偿还;其次,若依据法律判定此债务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根据夫妇二人离婚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债务的相关约定或者规定,来决定由哪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这部分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背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都无权向配偶的那一方索取。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了个人债务,也不得采用共同财产中完全属于未负债方的那一部分来清偿这笔债务。然而,如果婚姻关系终止,对于婚期内的共同债务,双方应负责连带的偿还义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得视情况而定。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对方无需承担连带。但是,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了,那么上述原则就不适用了。
《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不足以清偿,就由双方协商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裁决。
《民法典》清晰划分了夫妻债务: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识且用于日常生活;单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就会被视为共同债务。这个规定全面规范了夫妻间的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