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属于
机动车,驾驶报废摩托车被交警抓去的
处罚有: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
2、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之外,出售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摩托
车报废年限与里程数:
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对于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3、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4、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