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 2846 4154(手机同号)。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报业集团旗下财联社特邀智库专家、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主修经济法,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企业从事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对涉及房产纠纷产、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务谈判和家庭婚姻纠纷等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且被全国大量法院采纳,有大量的实务疑难案例,且其观点大部分均被全国各大法院采纳,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顾问单位;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功底深厚,办理过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大法院积累了大量无罪、罪轻的案例,得到了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具有厚重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铸就了高深的专业水平。系本次热搜案件“2.5亿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承办律师。
咨询该律师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批准监外执行:1.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服刑的;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然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适用于特定法定条件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执行期间风险可控。这些情况旨在保障个人特殊权益并确保社会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可申请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2.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构成社会危害者。但可能危害社会或有自伤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建议,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