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法运输烟叶驾驶员如何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运输烟叶的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烟叶一般不构成
犯罪。
2、司机在知情的情况下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烟叶的,需要承担
行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会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3、帮他人运输烟叶,如果明知是烟叶并且价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构成
非法经营罪。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其他
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的
构成要件有:
1、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
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
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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