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咨询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赔偿损失和归还赃物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侦查阶段,当事人积极赔偿损失、归还赃物,不仅能够体现出他们的悔过之心,还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赔偿行为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赔偿情况,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审判阶段,虽然赔偿的效果略逊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总的来说,赔偿损失和归还赃物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获得从轻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帮信罪退赃退赔在我国刑法中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可以显示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助于案件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评估犯罪情节;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因素。
合同诈骗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或委托人要求退还被骗财物是可以的。在调查阶段及时退赃有助于案件侦破和从轻判决;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影响量刑建议;审判阶段退赃也是法院量刑的考虑因素。退赃能体现认罪悔过,对减轻刑罚有帮助。
涉及诈骗罪的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退赃。退赃决定权在法院,积极退赃可减轻刑罚,最高可达基准刑的30%。退赃可在一审宣判前或判决后执行前进行。诈骗公私财物按数额和情节分别处以不同刑罚,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最佳退赃时机是在法院判决书发布前。提起公诉前坦白罪行、真诚悔悟并退还赃物,有助于减少损害,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开始采纳。在帮信罪案件中,主动退赃可减轻处罚,甚至免刑,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