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其决议表决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表决权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按出资比例行使”的原则。换言之,若一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那么他或她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将具备更为显著的影响力。然而,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详细完备的公司章程并且其中明确规定了与此不同的表决方式,那么该公司必须严格依据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内容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中,股东未出席会议是否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1.股东有权委派代理人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并由代理人代理进行决策表决;2.若股东未能亲身出席会议,那么在其他已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决议仍然对该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但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看具体情况定。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股权的,就需要股东会决议,其他情况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对上述事项决议的,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需经股东会决议批准。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制度。因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事宜,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