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的规定: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
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
注册地址设立、变更
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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