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咨询该律师说到民事案件,咱们通常会找被告住在哪里的那个地方的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如果被告就是个普通人,而且他住的地方和长期生活的地方不是同一个地方,那我们就去找他经常住的那儿的法院去处理这件事。但是,如果被告是个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话,那就得找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来管了。要是遇到好几个被告的情况,比如他们住的地方或者常住的地方都不在同一个法院的管辖区内,那这几个法院都有权管这个案子。
,说到那些借了钱却老赖着不肯还的案子嘛,告状的原告是可以自己选地方的,不管被告住在哪个城市或者是在哪儿长期待着的地方都行。如果就那么一个被告的话,那原告一般都会挑他住的那个城市或者是长期待的那地方的法院去告状。但是,要是被告不止一个的话,原告就可以随便挑其中一个人住的城市或者是长期待的地方的法院去告状。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通常确定为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承接此案。然而,若该被告身为自然人并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相吻合时,此时便应转交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当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时,则仍由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通常情况下应为被告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吻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倘若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等相关问题的被告方,其住所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恰好位于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关于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程序中,通常应当遵守“原告就被告”之基本原则,即在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之时,按照被告享有实际居住权的地点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境之下,离婚诉讼则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属地区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