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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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若确实无偿还债务能力,一般不会被直接拘留。执行中拘留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如隐藏、转移被查封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若“无力偿还”是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营造假象以逃避债务,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手段。法院会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辨别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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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有四项要素: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有效的债权关系,债权公正明确且已到履行期限;二是债务人应积极合理行使到期债权;三是若债务人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索债,视为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实质伤害;四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性质,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作为代位权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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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大多不能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它只是证据收集的一部分,不足以充分证明构成不当得利。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要全面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包括收益缺乏合法依据、一方获益造成对方损失,还要综合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转账具体环境和意图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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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转账记录无法直接使人被拘留,它只是众多证据形式之一。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及应否拘留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先明确转账性质与背后情况,若涉嫌违法犯罪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转账记录证明力有限,证据需确实充分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