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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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以投入资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特殊情形下,若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都要担责。具体需依法律事实和情形判断,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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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时可直接起诉认缴股东,如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起诉时需证明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且该行为致债权人受损,公司要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处于破产等特殊情况,起诉流程要求有变化。起诉认缴股东需具备条件和证据,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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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股东退股后一般不对退股前公司债务担责。但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担责。如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被否认时,退股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退股后是否担责需依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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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可被列为被告。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应担责情形,受损方有权将其列为被告,令其在补充赔偿范围内担责。然而,是否将股东列为被告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诉讼策略判断,应依实际情况全面考量,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