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由于金清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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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其主要规定包括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含主债权及利息等)、保证期间等。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不同保证方式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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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违约金通常无固定标准,一般由合同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若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限。具体数额需综合违约情况、合同标的大小及担保公司可能损失等判断。如约定与实际损失不符可能被调整,约定不明需诉讼或仲裁确定,违约金确定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弥补守约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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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贷款作担保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丈夫到期未还款,银行有权要求妻子还款。妻子担责后可向丈夫追偿,但丈夫恶意逃避债务时,妻子难追回钱款。若丈夫贷款涉欺诈等违法,妻子或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妻子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了解贷款用途及丈夫还款能力,慎重作担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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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该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如A为B债务连带保证,6个月内债权人未主张,A免责。但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各异,实操需谨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