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戴新进律师 江苏警官学院 法学本科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业部秘书长、诉讼律师。 曾任职某大型进出口企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现为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多年的一线庭审实战经验,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2022年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入选“盈科全国青工委2023年第一期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集训。 热衷公益,受聘于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任“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项目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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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宅基地上房屋是婚后建造或翻建,拆迁补偿款中与房屋价值对应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后房屋属夫妻共有。若宅基地婚前一方取得,仅对原房屋拆迁补偿且不涉宅基地补偿,补偿款一般为一方个人财产。要综合相关时间等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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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婚前所购房产原则上归产权登记一方单独持有。若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房产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若婚前仅支付首付,后续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筹集支付,那么针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可能涉及对另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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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出钱买房,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权利。但若男方明确表示房子归其一方所有且有书面约定或相关证据,或购房款是男方婚前财产且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倾向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具体需综合出资、登记及双方约定等情况判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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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证呈现共同共有,离婚时房产分割有一定方式。共同共有意味着双方房产权利平等。首先双方协商确定房产归属及补偿方式,协商无果则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决。婚后购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需给另一方补偿。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产权登记方,还贷及增值部分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