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行政诉讼时效实行20年的规定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定类型的时效性诉讼之最长期限为整整二十年。若因涉及到不动产权益而发起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对于其他的普通案件来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若经过五年还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在此期间内,该类诉讼的最高起诉期限被严格限制在二十年内。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为五年的法律依据探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任何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法实体,如需就某项行政行为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须在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提交相关诉状。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处理方法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当公民在排除可能造成时效中断的障碍之后,可在接下来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延长诉讼期限的申请。如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无法抗拒的外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法定程序,则诉讼时效将被暂时中止。
超越了行政诉讼时效期的话,假如其原始理由是无法抗拒的外力因素或其他符合法律规范的正当理由,那么行政诉讼时效将自阻碍诉讼期限正常适用的那一事件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进行计算。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则,行政机构如未能及时向其服务对象通告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诉讼期限就应从当事人获悉或理应知晓该诉讼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行政违法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并无明确法规规定,因为这是针对刑事犯罪的持续性审理期的一种专用术语,然而在涉及到行政法的领域内,则并不采取这个概念,而是引用诉讼时效的相关原则。依照现行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存在长达两年而未被揭露并且查处的情况,则将不会再对其施行任何形式的行政惩罚,除非有另外特别的法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