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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原告在法庭出示证据后,被告有质证权利,可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提出质疑或认可。如对真实性存疑,可指来源不合法、有伪造嫌疑;关联性方面可称与争议焦点无关;合法性上可对获取手段违规等提出质疑。法庭也会审核证据,符合法定规则且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被采纳,反之则可能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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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账单可作证据,属电子数据类。作为证据需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真实性,要能证实来自微信官方系统且未被改动,可通过官方途径确保;二是关联性,账单内容需与案件事实相关,如借贷纠纷中的转账记录;三是合法性,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具备合法性。满足这三点,微信账单就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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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在诸多法律情形下是重要证据,属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借贷案件里,若转账记录清晰呈现双方身份、金额、时间等关键要素,且用途与债权债务关系相符,可作主要证据,但单一记录证明力可能不足,常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刑事案件等法律纠纷中也有证明价值,要依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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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口供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供述及辩解,是法定可采证据类型。虽其他人的口供有使用价值,但需严格审查。一份能作证据的口供要具备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且仅靠口供不能作为司法裁决唯一依据,需与其他证据整合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口供的审查应用是严谨复杂的法律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