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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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股东时,其因多种情况承担不同责任。未按规定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时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债权人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依行为和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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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合下,债权人有权起诉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如公司到期无法偿债、股东应出资未出资,或公司有破产迹象未申请破产,债权人可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起诉需充分证据,且要考虑公司章程规定,此类案件判断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仔细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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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与公司通常是委托代持关联,非劳动关系。若代持人以劳动者身份主张权利,需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条件可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处理劳动纠纷,股权代持纠纷需其他法律途径。处理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依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谨慎判断能否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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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察觉有侵占股东资产情况时,股东可先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申请调查处理。若其未履职,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诉讼时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侵占行为及资产情况。此外,该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严重责任人将受刑事处罚。股东应主动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