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咨询该律师某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但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危害标准,所以可能会从轻量刑。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还需要综合评估未遂的情节。虽然未遂没有造成全部的危害,但是仍然属于犯罪行为,量刑的时候应该适度减轻,但是也不能因为没有造成大祸就忽略了违法的本质。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持有型犯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达到法定数量。因为持有类犯罪只需控制、支配毒品即可既遂,所以行为人一旦实际控制毒品,就构成犯罪既遂。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既遂处罚根据情节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情节严重者,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或涉及其他重罪,刑期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需罚金。恶劣手段致死或极其严重犯罪,最低刑期十年以上,可能无期徒刑,且有高额罚金和财产没收的风险。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