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操作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算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当事人应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其次,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就此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给予明确回复;接下来,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认真对待复核内容,并做出最终的复核结论;最后,在得出复核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召集所有涉及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当面宣布复核结论。若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则应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如邮寄或公告等方式,将复核结论正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如果对结果有不同意见,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重新复议。要是没意见,双方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商量赔偿的事,商量好了就签字,然后按照协议来执行。要是协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认定书在这个过程中是很关键的证据。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有异议,要在收到判定后的三天内向高级交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详细说明请求、理由和证据。五天内会知道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三十天内会出结论并书面通知各方。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只有一次机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流程:1、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