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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是哪些

时间:2024.10.10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如下: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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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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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律师

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杨晶律师 现就职于内蒙古和亿步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杨晶律师在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并且拥有自己的专业化律师服务团队。 职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曹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周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呼某与朝某离婚纠纷案、陈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白某与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等等。 并在职业期间担任内蒙古蒙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杨晶律师的办案特点:以细心细致,尽心尽力,专心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追求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真实地了解每位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供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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