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韩静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以良好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为目标,坚持对客户、对社会、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擅长: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与经验,全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了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已经成功代理各类民事案件,曾帮助客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剥离了几十万的债务、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为深受一房二卖困扰的买受人争取到了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归属权、在房屋确权纠纷中帮助客户争取到了争议十几年的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屋;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成功帮助客户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多次与对方谈判,为客户争取到上千万的财产利益。同时在委托刑事案件(贩卖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协助组织卖淫、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盗窃、诈骗等),担任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不起诉、取保候审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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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需综合考量父母多方面因素,包括抚养能力(如经济实力)、抚养条件(如居住环境、教育资源)及与子女感情等。若双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会结合女儿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判断,或判一方抚养另一方付抚养费,或判共同抚养,均旨在保障女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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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一周岁时,男方争取抚养权虽有困难但并非毫无可能。若女方患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有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孩子无法随女方生活等,男方争取较易。男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情况。法院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男方应收集有利证据增加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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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无抚养孩子能力,判决会综合多方面考量。双方都想抚养子女时,法院会从经济、生活环境、教育经历等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可能判另一方抚养,无能力方付抚养费。财产分割会考虑实际情况适当照顾无能力方,但遵循法律与公平原则,具体依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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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标准依据父母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因素确定,一般为月总收入20%-30%,特殊情况如子女患重大疾病可提高比例。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或当地低保标准。抚养费可定期或一次性给付,一方无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协商不成可起诉,需综合考虑保障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