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如下:(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取保候审到期了,没什么事就该解除取保候审了。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如果没有......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闫喜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社会工作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丰富。自执业以后,承办刑事、婚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近千件,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娴熟,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现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并对公司风险的防范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成果。坚持无论大小案件在维权方面都应严肃认真的执业理念,思维缜密,谙熟法庭审理程序及应对策略,具备办理各种案件的经验与能力,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业务。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等良好的辩护结果。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闫喜刚律师为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办理大量离婚纠纷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的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夫妻共同债务等纠纷的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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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逃避法律追究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通常适用于调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以避免逃避责任或继续犯罪。案件进入审判且被告被定罪后,因责任已确认,一般不再适用取保候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改变措施不增加社会风险时,可能重新考虑取保候审,需依法由相关部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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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可于特定情形之下,对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涉案从犯在投案自首之后,得以满足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如预计判处刑期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等,司法机构便可依法决定应用此项措施。针对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及相应条件,需依据个案实际状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精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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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尽管该法条未明确规定逮捕后是否可取保候审,但依据其相关项,如可能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且取保不会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以及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保证审判公正的情况,可以推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已被逮捕,仍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符合条件时,逮捕后仍有取保候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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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首先,对于罪行轻微,预计刑罚为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个人,若其罪责不重,通常不予逮捕。其次,即使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危害,也可适用。最后,对于特殊群体如重病者、生活不能自理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若无社会威胁,同样可取保候审。所有取保人员均需遵守法律,不得逃避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