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
罗小宇,2011年从国家政府部门辞职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已经执业12年。代理过数百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获得了广大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关于婚前房产增值是否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婚前财产应归属于个体所有,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部分也不应计入共同财产范畴,而应依旧作为个人私有财产看待。在特定情形下,则需依据实际共同财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合法合理的辨析与认定。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婚后房产增值,除非特殊规定,否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回报亦然。处置可协商,不成则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权、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审判。自愿约定婚后财产归个人则不适用。
婚前房产及其增值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期间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被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