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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传票一般需在开庭前至少提前三日送达,目的是让当事人有充足时间筹备应诉,如搜集证据、聘请律师等。遇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送达时间会增加,法律未明确具体送达期限,不同法院操作或有不同。提前三日送达较普遍,能保障诉讼程序开展、维护当事人权益,对各类案件顺利诉讼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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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拒绝网络开庭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如网络开庭出现严重影响庭审的技术故障,或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通过网络参与庭审(如突患重疾无法使用网络设备等),可申请拒绝。原告拒绝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同意才能变更开庭方式,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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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驳回后诉讼费能否退还视具体情形而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且不退还;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上诉人一审已缴费,通常由上诉人承担不退还,特殊情况如法院认为不应上诉人承担可申请退费,总之要依据案件及裁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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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起诉后不出庭后果往往不乐观,法院多按撤诉处理,但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被拘传。不出庭无法陈述观点和证据,不利于维护权益,对方主张可能被认定,会有不利判决,还浪费司法资源。收到传票应积极对待,可委托律师或亲自出庭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