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
李红丽律师,女,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工科专业和法学专业双重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丰富的法务实操经验,通晓现行重要的法律法规。李红丽律师在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十年多,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公司法务经验,并积极参加送法下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的法律疑难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李红丽律师擅长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业务,尤其在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本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红丽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劳资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版本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打算行使单方面结束或是解除劳务关系这一权益的时候,只能通过口头传达的方式来通知员工。虽然这种方式没有正式的文字依据,但其必须切实履行向雇员给予经济赔偿金额的法定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则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辞职。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离职,书面和口头辞职都可以。
根据相关法规,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口头通知解除劳务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赔偿。未支付将承担额外补偿责任。若已签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关系,无需支付赔偿。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口头形式解除雇佣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若违反此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额外经济补偿责任。若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未签合同遭口头辞退,是否能获补偿需视情况而定。如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金;若劳动者不胜任或表现不佳,则公司无需额外补偿。具体情况需根据双方实际和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