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翟超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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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不可直接被执行,只有证实财产是债务人故意转移至子女名下躲避债务,且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恶意转移行为时才可执行。法律上,子女与债务人财产彼此独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执行子女财产。若子女与债务人勾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撤销并追回。总之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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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其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如基于抚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权利不在代位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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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最长五年的时间限制,从债务人作出行为之日起算,若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自动消灭。如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超期则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旨在稳定交易秩序。生活中要弄清起算点与期限,有问题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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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包括: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赡养关系衍生的债权;涉及债务人专属权益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金、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等;劳动力薪酬等特定类别债权;因不作为行为引发的债务;非法债权如赌博债务等。行使代位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和期限,遇争议要结合实际判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