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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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有不同处理方式。对于存疑不起诉,若有新证据且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可要求检察院复议,未被采纳则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法定或酌定不起诉,需立即释放在押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按规定处理扣押、冻结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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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常过了法定追诉时限就不能再追责诉讼,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犯罪行为已被揭发,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理;或者法定追诉期内被害者控告且符合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却未立案等。此类情况下不受追诉期限严格限制。所以能否起诉,需结合实际案情深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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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审判机构通常应立即审理并裁决。但遇案件核心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等特定情形,法院可能无法立即决断,此时有权补充侦察或延长审限,待问题解决后裁定。不过,若无合法理由不得无限期拖延作出生效裁判。总之,法庭应依法依规操作,据实际情况裁决,否则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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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传票若不予理睬,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被通缉,但这是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且可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若未能按时出庭又无法提供有效辩护,法院可能依据缺席事实宣判,而这样的结果极有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