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管制,在当地服刑。
二、
拘役,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三、
有期徒刑,刑期不足三个月的在当地看守所,三个月以上在监狱服刑。若罪犯在外地
犯罪的,若被
判刑后进行服刑一般应当在审判地监狱进行执行。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四、
死缓以及
死刑立即,在判决地监狱、
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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