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贾丹丹律师,湖北咸宁籍,毕业于武汉大学,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级律师。具备八年法律工作经验,执业至今,办理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包括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等。具有完善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独特的辩护思路,业务技能精湛。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解四方忧,兴百家业 服务宗旨:诚信、优质、高效、敬业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建筑房产、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该律师盗窃罪的共犯,一般而言乃是指积极参与到盗窃活动当中的人群,既包含直接实施盗窃的人,亦涵盖了对他人进行盗窃提供帮助或怂恿的人员。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那些在明知所涉及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掩盖、隐瞒这些物品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
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期主要由涉案金额以及犯罪情节所决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行为者,将会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被课以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最长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惩,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对于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的情况,通常会被视为数额较大,因此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帮信罪主要是给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从而助长犯罪活动的实施。行为人通常知道自己的服务会被用于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涉及故意藏匿、转移或销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产。与帮信罪相比,此罪的主观恶意更明确,行为人必须清楚知道自己处理的是非法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问题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顾名思义是针对有法定刑事责任义务的自然人以及单位所设定的法律条款。此种犯罪行为表现为在明知获取之财产为犯罪活动所得及犯罪所得所衍生收益之际,故意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替销售等行为,亦或是以其他掩盖、隐匿手法处理这些犯罪证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客体要件的规定,即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事实、追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合法活动。其次,是主观要件,其中最关键的一点便是“明知”,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明确知晓其所涉物品可能属于他人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换言之,当行为人意识到所处理物品可能源自犯罪行为时,便应该被视为具备了“明知”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