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公(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曹利国律师,河北德公(秦皇岛)事务所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完整,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熟悉法律诉讼程序,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执业以来,参与和处理大量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极参与法律公益项目,通过快手等平台普及法律知识,多次受到群众的赞赏与肯定。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和保险纠纷等。执业理念:专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上,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行使的,然而,这仅限于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财产的情况。但是,当涉及重大事宜,诸如变卖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必须先获得配偶的同意,然后才能依法行使这种处置权。若没有得到配偶的首肯,那么当事人个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划归一方,例如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中明确指定的财产。而日常用品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这些规定都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婚姻期间的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此外,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等,也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此外,其他还包括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费等。
在配偶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责任归属需要仔细分析。如果债务是由于家庭的日常需求而产生的,那么根据一般的判断,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法定的偿还义务,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因此,在处理这类债务时,应该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地分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