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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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要具备效力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有足够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二是缔结合同时当事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三是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与社会公德冲突;四是需特定登记的担保,如抵押物登记,要按法定程序完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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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借条中的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二年,且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未在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处理借贷担保事宜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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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一般无需登记。按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买受人未付清价款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此约定在双方间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其交易行为可能不受限制。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的所有权保留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需登记。是否登记需依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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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若未按承诺还款,担保人通常要担责。一般保证情况下,需在对债务人财产终局裁决或仲裁后,且强制执行仍无法偿清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时,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既可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