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公司命名应遵循《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机构而言,其企业名称中方可使用"投资基金"这样具有代表性的词汇。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名称中,用来描述行业性质的语汇可采用诸如"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投资基金"等特定表述方式。同时,对于以"北京"作为行政区域概念的企业来说,其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也可合法并存。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条件如下:企业商号中可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并体现行业定性词汇。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且需全数货币出资,实收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五年内注册资本应全额实缴。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低于一千万元。机构需配备至少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实践经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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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外资私募股权的相关问题,首先我国尚未对该项行为进行相关的立法。所以要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确定。以及对其相关的运作进行一定的监管。和资金的流动进行明确的监视,防止其违反侵入我国的相关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