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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新型农民构建中,我们坚持农民自愿搬迁原则。尊重农民意愿,不强制搬迁。优先考虑易受灾害、居住分散、环境恶劣及基础设施困难地区。非所有农村都适用,需满足搬迁条件。搬迁解决危房、空置房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繁荣和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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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已发布一年的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有两年生效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如对补偿和安置有异议,应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将视为接受方案。建议及时与地方政府沟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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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土地后,若长期未开发,一般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一年仍未动工,政府有权征收土地闲置费用。若土地适合耕作且能种植农作物,应由原耕种者或相关部门组织复垦。若再次超过两年未开发,当事人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政府可无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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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拆迁法》等法规,市级及县级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为被征地拆迁者提供补偿:一是房屋价值补偿;二是临时迁居费用及临时安顿场所补偿金;三是因征收导致的生产和经营中断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