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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有:审判中需传唤新证人、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官发现公诉案件需补充侦查并提建议;当事人提请回避致审判无法进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并请求另委或指派律师;辩护人拒辩获合议庭批准且被告人有相关请求时,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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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送至法院后,一般需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晚不超三个月。遇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及特定情形(如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等),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院批准。而具体开庭时间受法院案件排期等因素影响,并无确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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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过程中,诉讼当事人通常可对原先申诉请求适当调整或变更,但要遵循相关法律的合法性标准及程序性规定。诉求变动会对审判流程和最终判决产生深远影响。基于原始事实且不超原一审审判权范畴的新诉求,可能获法院重视认可;若新诉求大幅改变原诉求,则会面临诸多限制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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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有新证据提交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并非强制要求。是否开庭需综合多因素考量权衡。若新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影响重大,通常会开庭;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且新证据不影响结果,可不开庭。二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上诉方无新事实等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的,可不开庭,取决于新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