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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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他人担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全部夫妻共有财产。若担保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可能执行担保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担保方个人名义债务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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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为实现债权而订立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中,保证合同不包含不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约定,如情谊约定、无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不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未明确表示保证意思的约定;超越法律允许范围,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判断时需结合条文和实际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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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后,被保证债务无法如约偿付时需承担剩余债务支付义务,这可能涉及共有财产或个人资产。但配偶若能证实担保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非双方共同意向,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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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抵押获银行贷款,另一方有权质疑反对,因重大处置需双方认可。银行若未尽审慎调查审核义务,可能担责。但具体处理方式要综合抵押合同条款、银行审查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