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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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嫁女儿拥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同胞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出嫁女不得继承双亲遗产”的传统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但如果父母已经去世且遗产已经分配,那么女儿要求继承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妇女户籍在拆迁区有权获补偿款,只要未迁移户籍,即享有户籍所在地政策和权利。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结合两种方式。补偿款由市、县级政府发放,被征收土地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若出阁之女的户籍仍在娘家,当娘家遭遇拆迁时,她应享有相应权益。近年来城市快速发展,导致许多乡村面临拆迁。即使远嫁他乡,只要户籍未迁,外嫁女仍保留村里集体成员权益。特别是当拆迁涉及她与母亲家人的共有房产时,必须确保她能获得应有份额。

农村拆迁时,已出嫁女儿能否享受补偿份额需综合考虑多因素。若户籍仍在家乡且未在新地取得承包经营权,她享有补偿;若在新地有承包土地并以之为生活保障,则不享受;若户籍迁至小城镇但仍保留土地承包权,也可享受补偿。具体情况需依法分析判断。

女儿出嫁后,仍有权参与娘家财产分配,法律上视为合法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若无则第二顺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