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征收商铺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商铺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商铺的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商铺的装潢、设备以及解聘员工等补偿费用。具体需要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5、基于
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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