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 中国民主xx会会员,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职务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杭州市工会律师
咨询该律师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能否并行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有权合并申请,这两类补偿形式并非相互排斥。
在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家属很难就死者的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在法律上,这种赔偿通常不被认可。但是,如果家属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补偿需满足特定条件:受害者须因侵权致残或死亡,且侵权行为对心理有显著影响但未致严重后果。法院通常仅在受害人伤残时支持精神赔偿。法院可令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但并非所有轻微伤害都可索赔。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侵权者,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裁决。如未达评残标准,受害者无法获赔。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分两种:严重精神伤害分五档,从五万美元至一万美元不等;一般精神损害分四档,从八千美元至二千美元不等。赔偿款项包括死亡、残疾及健康受损抚慰金。
法律实践中,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可共同提出。司法解释明确两者并列地位,分别属于不同赔偿范畴。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离世给家属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而精神抚慰金是因逝者离世给家人带来的心灵伤害。两者不可替代或混合。